在没有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下,企业进口了某几项构成整车特征的总成和其他一些零部件装车,如果它们的总价值未达到整车价值的60%,那么,只有构成整车特征的总成按照整车税率计征关税,而其他零部件仍然只是按照零部件税率计征关税。这样,就会有企业大量进口除几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装车,中国的汽车零部件产业就难以得到发展,也会因此损失很多税收收入。因此,尽管前两项构成整车特征的判定标准已经实施,第(三)项规定仍然不可或缺。
从客观效果来看,第(三)项规定能够促使企业进行本地化生产,这种一定程度的本地化含量要求也是欧盟和美国起诉中方的主要依据。
为了降低成本,在中国进行本地化生产的跨国公司必然会努力提高国产化比率。不过,也有例外。尤其是对一些豪华车生产企业而言,由于产量较小,国产化难度较大。并且,在中国取消进口汽车配额、大幅降低整车进口关税的情况下,一些豪华汽车的进口量远远大于国产车,进口业务盈利能力远远高于国产业务。一些专家担心,在这种情况下,并非所有的外国汽车企业都热衷于在中国实现国产化。
如果上述第(三)项规定取消或者修改,那么一些外国汽车企业就可能大量进口KD件到中国组装,就有可能出现中方所担心的中国成为世界汽车组装厂的结果。
商务部此前披露的消息显示,2007年,我国共进口成套散件5.39万辆,主要依靠进口成套散件进行组装的企业为北京奔驰、华晨宝马、四川丰田、长春丰越和长丰汽车。其中,后三家主要生产越野车的汽车企业,进口量都不是很大,主要进口成套散件的企业是北京奔驰和华晨宝马两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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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五金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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