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0日, WTO专家组就中国汽车零部件案当事方发布最终裁定报告,报告维持了专家组在2月13日发布的中期报告的立场,即认为中国对超过整车价值60%以上的进口零部件按整车税率征税的做法违反相关贸易规则。专家组驳回了中国对其管理制度的辩护。该裁定报告将在今年7月正式散发给所有WTO成员。
在终裁报告散发给WTO成员时,中方将提出上诉。目前,上诉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
据了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方曾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援引了WTO的例外条款,但被驳回。而WTO上诉机构的审理范围只包括专家小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小组所做的法律解释,并不涉及事实问题。因此,中方很难让上诉机构接受自己对上述规定从事实角度做出的解释。
60%价值标准
《办法》规定,有如下三种情形的,进口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一)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组装汽车的。(二)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
上述三项规定是并行的,进口零部件满足任何一项要求都构成整车特征,按照整车税率计征关税。第(二)项规定中的7大总成总价值大约占整车价值的80%左右,但其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总成,其价值并不能达到整车价值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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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五金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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